進日本通路最坑的不是那幾層抽成,而是你連拒絕它的資格都沒有——法律上的納入業者不是你。
一家台灣食品品牌透過日本進口商進大型連鎖,首年出貨約 1.8 億日圓。年底對帳單冒出三筆合約裡沒有的扣款:基本回饋金 3.5%、物流中心費用補貼 1.5%、開店協贊金 2.0%,合計 7.0%、約 1,260 萬日圓。律師說公取委有告示可主張,一查才發現納入業者是那家進口商。
他撞上的,是保護跟著契約主體走、不跟著貨走。本文制度以 2026 年 8 月 17 日時點為準。
六層扣完剩多少,答案只能是一段區間
指數先定死:100 是日本零售商實際支付的納入價格,不是架上零售價。
| 扣款層 | 費率 | 出處 | 收費方向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一次卸價差 | 7.31% | 三菱食品 2025 年 3 月期全社毛利率 | 零售商付批發商 |
| 二次卸價差 | 7.0% | 查無公開統計,假設值 | 批發商之間 |
| 基本回饋金 | 3.5% | 公取委 2013 年調查的受訪個案 | 批發商向製造商 |
| 物流中心使用料 | 1.5% | 同調查另一家企業個案 | 從應收帳款相殺 |
| 協贊金 | 2.0% | 查無相場統計,假設值 | 零售商向納入業者 |
| 缺貨罰款 | 0.67 | 缺貨率 2%、毛利率 25% 代入 | 零售商向納入業者 |
→ 3.5% 與 1.5% 是公取委查獲的個案不是行情,且來自兩家不同企業;3.5% 那家受訪者明講裡面已含物流費,兩層疊算就是同一筆算兩次。所以答案只能是區間:無二次卸落在 85 到 89、中位約 87;再吃一層二次卸價差(假設 7.0%),掉到 79 到 83。
→ 7.31% 那格是日本最大食品批發商的全社毛利率、不是抽你 7.31%,它自己的營業利益率只有 1.49%,沒有吸收空間,中心費與回饋金才會往上游轉嫁。多一層中間商流失約 6 個點,和後四層費用總和同一量級,但前者只能靠交易結構解決;後四層真正違法的部位,依公取委 2018 年調查是個位數百分比。
行動:本季對帳日,由財務主管在每筆扣款旁標註誰向誰收、基數是哪個金額,兩筆指向同一成本者列入退款清單。
你的名字不在法律上的那張表
大規模小売業告示(平成 17 年公正取引委員会告示第 11 號)列出 10 類禁止行為,包含禁止因你拒絕要求或向公取委申告而給不利益。但你要先是它定義的納入業者,對方也要先是大規模小売業者——前年度銷售額 100 億日圓以上,或店舖面積達標,二擇一。
| 對象 | 前年度銷售額 | 最大店舖面積 | 受告示規範?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全國連鎖小店型 | 300 億日圓 | 800 ㎡ | 是(銷售額達標) |
| 涉谷區單一大店 | 40 億日圓 | 3,500 ㎡ | 是(面積達標) |
| 涉谷區中型店 | 40 億日圓 | 2,000 ㎡ | 否(門檻 3,000 ㎡) |
| 松本市中型店 | 40 億日圓 | 2,000 ㎡ | 是(門檻 1,500 ㎡) |
→ 地方門檻比東京低;而規模太大反而失去保護,納入業者的定義明文排除交涉地位不遜於零售商者。告示本身也是較弱的軌道:違反只下排除措置命令、不課課徵金。
→ 最關鍵的是主體:告示保護直接納入的事業者,你透過進口商出貨,納入業者是它不是你。零售商向納入業者收的那幾層是批發商能主張的部位,你只能靠合約擋轉嫁——公取委 2013 年調查的 945 筆交易中,29.2% 的批發商把中心費轉一部分上游。
行動:下一份日本經銷合約用印前,由法務把「不承擔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之第三方費用與回饋金轉嫁」寫成獨立條款。
派人去店裡站一天,合法與違法只差一個上午
2025 年 12 月 25 日,公取委認定了株式会社ロピア(經營同名食品超市)提出的確約計畫。這不是開罰:確約手續下公取委並未認定違反,沒有排除措置命令也沒有課徵金,措施是返金與後續監視,對象約 400 社、返金約 4 億 3,300 萬日圓。
→ 態樣寫得很細:新開店、改裝開店或貨架改編(棚替え)之際,讓供應商員工去做包含別家商品在內的陳列補貨,事前未就派遣條件合意、並未負擔通常必要費用。原文用「かつ」,兩個「未」要同時成立;而做到別家商品,是脫離安全港的決定性事實。
→ 第 7 項的兩個安全港擇一成立即可,但各自內部的要件並存。第一號要事前同意、只做自家商品的販賣業務(販売業務),且限於員工的販賣技術被有效活用而構成該供應商直接利益,最後這項最常被漏掉;第二號要事前就派遣條件合意並由零售商負擔通常必要費用——有付錢不等於安全港。
→ 範圍也比想像窄:運用基準把販賣業務定義為接客業務,陳列與補充只是例外性地可能包含,盤點、貨架改編、卸貨、清掃都在外。而 19,289 筆交易中 12.0% 收到派遣要求,接受者裡 60.9% 自行負擔費用(公取委 2018 年調查)。至於「明年給你更好的貨架位」,運用基準明文寫著那是間接利益。
行動:派人到店前一天,由業務主管把當日作業逐項列出並取得書面回覆,凡有一項不是接客或自家商品陳列,即要求對方派遣前確認全額負擔費用。
名目會換,總負擔率不會
協贊金的門檻是三個事前明示要件加一個比例性要件:負擔額、算出根據、目的,且金額不超過你所得直接利益的合理範圍。收到要求就回一封信問這三項,對方答不出來或拒答,該筆就落在違法側,你的詢問紀錄就是證據。名目寫「決算對策」的更不必爭金額,運用基準直接點名它本來就不必提供。
→ 物流中心使用料(センターフィー)不是當然違法,違法的是超過依你實際利用量計算的合理負擔份額。農水省適正取引推進指引(令和 8 年 1 月改定)要求它與本體價格分開另訂料率、事前明示積算根據;該指引的違法事例之一,是同意調降中心費後、卻被調高按銷售額比率收取的回饋金(リベート),總額不變。所以要盯總負擔率,不是單項費率。
→ 缺貨罰款(欠品ペナルティ)正在改頭換面:公取委 2025 年 5 月報告的訪談指出,它被要求改以販売奨励金這類形式支付,外形上像一般回饋金。判別看觸發事件不看名目——交易開始時未約定、缺貨後才被要求的,仍是缺貨罰款。
→ 三種問題態樣:未就金額與算出根據充分協議即片面決定、且超過若正常交付可得的利益相當額;天災等不可歸責於供應商卻仍要求補償;不變更契約對價卻逕自從貨款扣除——第三種是實質減額,與金額合不合理無關。它也是受調查商慣行中不滿度最高的一項,291 家回答企業有 85.2% 不滿。
行動:收到協贊金或中心費請款單的當週,由財務書面回問負擔額、算出根據與使途,並確認對方未從當期貨款相殺。
選通路等於選風險組合,而且愈熟只會愈難談
| 業態 | 從業員派遣 | 協贊金 | 退貨 |
|---|---|---|---|
| 折扣店 | 8.5% | 10.9% | — |
| 居家修繕店 | — | 13.8% | — |
| 藥妝店 | — | 11.7% | 17.3% |
| 全體平均 | 2.7% | 6.7% | 6.4% |
(公取委 2018 年 1 月 31 日調查概要,為該業態交易中出現可能構成問題之行為的比率;2025 年報告的訪談另點名,課缺貨罰款的多是藥妝店。)
→ 「先忍幾年、熟了就好談」在數據上不成立:問題行為比率隨往來年數單調上升,5 年以下 11.1%、20 年以上 18.1%;隨交易依存度也單調上升。條件要在導入談判時定死。
→ 換一種合約形式就換一個法域:賣斷走告示與優越的地位濫用;替零售商代工自有品牌屬製造委託,2026 年 1 月 1 日起走取適法,付款 60 日內、原則禁止票據。但前提要先講:契約主體是台灣母公司、貨從台灣直出的純跨境交易,這套保護不一定及於你,見第三篇。
行動:2026 年 8 月 27 日前,由日本法人負責人確認是否收到公取委 7 月 29 日啟動的實態調查問卷並據實填報,那是零成本又匿名的申訴管道。
一分鐘收個尾:
| 你可能以為 | 實際上 |
|---|---|
| 六層扣款可以逐層加總 | 回饋金與中心費可能是同一筆物流費,疊算即算兩次 |
| 告示保護所有供應商 | 只保護直接納入者,多一層批發商你就沒立場 |
| 有付派遣費就沒問題 | 第二號安全港還要事前就派遣條件合意 |
| 罰款金額合理就能接受 | 從貨款直接相殺即構成減額,與金額無關 |
| 先忍幾年、熟了就好談 | 問題行為比率隨往來年數上升,20 年以上最高 |
下檔風險有一半在簽約前就決定:你是不是直接納入業者、合約是賣斷還是製造委託、誰站在你和零售商之間。從報價到現金入帳要幾個月在第四篇;請款單能不能被日本買方認列進項稅額在第六篇。
先問你:如果拿掉一層批發商能把入袋從 81 拉回 87,你願意自己扛下日本的倉儲、對帳與缺貨責任嗎?
讀者來信: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
我透過日本進口商出貨,對帳單上那些扣款我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嗎?
作者: 法律上的立場確實不在你手上——告示保護的是直接納入給該零售商的事業者,那是你的進口商。但合約這條路完全在你手上:寫明不承擔未經事前書面同意的第三方費用轉嫁,要求批發商按季揭露它向零售商支付的名目與費率,再設一條「各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納入金額某個百分比」的總量上限。最後這條最要緊,因為農水省指引就記載了調降中心費、同時調高協贊金的手法。打個比方:這像你不是租約上的承租人卻住在那房子裡,不能跟房東吵,只能把該約定的寫進和二房東的契約。
零售商說派人來店裡是行規,我自己付人事費是不是就沒問題?
作者: 付了錢反而容易讓人以為安全。告示第 7 項的兩個安全港擇一成立,但各自內部的要件是並存的:第一號要事前同意、只做自家商品的販賣業務,且限於員工的販賣技術被有效活用而構成你的直接利益;第二號要事前就派遣條件合意並由零售商負擔通常必要費用,只付錢卻沒事前合意一樣不成立。公取委 2025 年認定的那件確約計畫,被質疑的正是未事前合意、未負擔費用,且讓供應商員工去陳列別家的商品。打個比方:安全港像兩個都要蓋滿章的窗口,一邊各蓋一半過不了關。
缺貨罰款到底收多少才算合理?
作者: 公取委沒有訂過「合法上限」這種東西,它訂的是比較基準。2025 年 5 月報告記載最常見的算法是零售販售價減進貨價、乘以未能交付的數量,也就是零售商在該批貨上的毛利;但要件是未充分協議加上超額兩者一起成立。在天災等不可歸責於你的場合,連要求補償利益相當額本身都被列為問題行為,毛利因此不是安全線。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不變更契約對價就從貨款直接扣掉罰款,那本身即構成實質減額。打個比方:這像收到超速罰單,爭論該罰三千還五千之前,先問對方有沒有測速依據,以及能不能直接從你薪水裡扣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