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老公寓改建鬆綁,真正動到的不是門檻高低,是誰能被算進分母

日本老公寓改建門檻 2026 年 4 月降到 75%,但讓決議過關的其實不是那五個百分點,是分母。新法讓法院可以把失聯屋主從表決基數裡整個刪掉,日常表決也改成只算實際到場的人。這篇拆解「人數 × 議決權」雙軌門檻、五種降門檻的客觀條件,以及台灣屋主最容易搞混的一件事——國內管理人不等於納稅管理人。

極簡幾何構成的日本公寓改建決議意象,低彩度霧霾藍、鼠尾草綠與暖米白的莫蘭迪色調。畫面左側是一面由等大圓角方塊排成的格狀立面,象徵一棟公寓裡一戶戶的區分所有權;多數方塊填上霧霾藍灰與鼠尾草綠實色,其中五格只剩極細線框、內部留白,代表被法院裁定排除、從表決基數裡刪掉的失聯屋主。畫面右側是一支細長的垂直量表柱,柱身下段填上灰藍綠實色,柱上橫過兩條細刻度線,上方一條為虛線、下方一條為實線,填色頂端恰好停在實線之上、虛線之下,象徵門檻下移之後剛好越過。背景為大面積暖米白留白,整體平面化、無漸層、無立體陰影、無文字。

77.0%。

這是 2026 年 4 月日本新制上路後,某一棟老公寓改建決議拿到的贊成議決權比例。

放在 3 月,這案子過不了。放在 4 月,它過了。

我一開始也以為重點是「門檻從八成降到 75%」。把《區分所有法》條文讀完才發現,那五個百分點是整件事裡最不重要的部分。

真正被改掉的,是分母。


▍先搞懂日本的「雙軌門檻」

要拆掉一棟日本公寓重建,依第 62 條需要「區分所有者人數」與「議決權」兩個數字同時達標。不是二選一,兩條線都要過。

人數算的是「人」——一個人持有三戶也只算一個人。議決權則依第 38 條準用第 14 條,按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。

所以一樓那間大坪數店面,人數上只是一票,議決權上可能抵掉好幾戶住家。

2026 年 4 月 1 日起,建物符合五種客觀狀況之一時,兩條線一起從五分之四降到四分之三:耐震不足、防火不足、外牆有剝落危害之虞、給排水配管腐蝕致嚴重衛生危害、不符無障礙移動基準。

屋齡本身不是條件。而那個 77.0% 的案子,卡住的正是議決權那條線。


▍分母變小的兩條路

第一條:法院可以把失聯屋主整個拿掉。

第 38 條之 2 是全新條文——無法知悉屋主為何人、或無法知悉其所在時,管理者或其他屋主可聲請法院裁定。法院須先公告並設置不得少於一個月的異議期間,裁定確定後該屋主不具集會議決權。

而第 62 條的分母寫的是「區分所有者(排除無議決權者)及議決權」。

失聯的人不是被算成反對票,是從算式裡被刪掉。100 戶裡拿掉 8 戶失聯,要湊的票數從 75 變成 69。

第二條:日常表決改成看實際到場的人。

第 39 條現在寫的是「以出席之區分所有者及其議決權之各過半數決之」。共用部分變更(第 17 條)也改採定足數制:過半數出席,再由出席者及其議決權的四分之三通過;其中瑕疵除去與無障礙化,再降到出席者的三分之二。

這條的實際使用頻率,遠高於「整棟拆掉重蓋」。


▍退場選項從 2 種變成 7 種

舊制下老公寓只有兩條路:建替え(拆掉重建),或敷地売却(必須先解體)。

新制擴成七種決議,多出取壊し、建物取壊し敷地売却,以及新設的「建物更新」——保留主結構、重新配置全部專有與共用部分,過去這種工程實務上要全員同意。

配套法律也改名了,「マンション建替え円滑化法」變成「マンション再生円滑化法」。官方口徑的轉向,直接寫在法律名稱上。

至於錢:旭化成 2001 至 2024 年的 48 件案例裡,屋主想在新大樓重新取得一戶,戶均追加自付額平均約 1,340 萬日圓,國土交通省的對照值則是約 1,941 萬日圓。從討論到竣工約 10 到 12 年。


▍人在台灣的屋主,要做的其實只有一件事

確認管理組合找不找得到你。

依第 35 條,屋主若沒有另外指定應受通知場所,總會通知送到該戶專有部分所在地就視為送達;規約有特別規定時,在建物內顯眼處揭示也視為送達。

你沒看到信,總會照開,票照算。

新法為此設了「國內管理人」(第 6 條之 2):在日本沒有住所或居所的人,可以選任國內有住所者,代為接收招集通知、出席總會、行使議決權。條文用的是「得」,非強制——但管理規約可以把它變成義務。

最容易搞錯的是:這跟納稅管理人不是同一件事。納稅管理人的權限來自稅法,管理組合不會知道他是誰,他也不當然有權替你投票。


背景數字擺在這裡:截至 2025 年底,日本屋齡 40 年以上的分讓公寓約 158.8 萬戶,2045 年預估增至 503.6 萬戶。而 2025 年上半年,東京 23 區由海外登記地址者取得的新築公寓共 308 戶,其中台灣 192 戶,佔逾六成。

旭化成マンション建替え研究所所長重水丈人說,新制對「屋主人數少、每人議決權佔比大的小規模公寓」效果最明顯——因為分母小,動一格就影響很大。

那反過來看:如果你手上是一棟只有 20 戶的老公寓裡的一戶,你會希望管理組合找得到你,還是找不到你?


📌 資料來源


讀者來信 Q&A

Q:你說改建要「人數」跟「議決權」兩條線都過,但那棟拿到 77.0% 的公寓聽起來贊成的人已經很多了,為什麼舊制下還是不能通過?

A: 因為 77.0% 指的是議決權比例,不是贊成的人數比例,而舊制要求的是兩條線都要達到五分之四,也就是 80%。議決權依第 38 條準用第 14 條,原則上按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,所以它衡量的其實是「面積」而不是「人頭」。一棟樓裡只要有幾戶大坪數的屋主不表態,議決權那條線就可能卡在七十幾趴,即使人頭數早就過關。這也是為什麼新制把兩條線一起降到四分之三之後,那 3 個百分點的差距剛好把這案子推過去。打個比方:這像一場需要「出席人數過半」加上「持股過半」才成立的股東會,人到齊了,但大股東沒舉手,議案一樣不成立。你手上那戶的坪數,在整棟樓裡算是大的還是小的?

Q:把失聯屋主「從算式裡刪掉」跟把他算成反對票,結果不是一樣嗎?為什麼你說這才是修法的重點?

A: 差別很大,因為被算成反對票的人仍然留在分母裡,被刪掉的人則連分母都不算。假設一棟 100 戶的公寓要湊四分之三,原本得拿到 75 票;若法院依第 38 條之 2 裁定 8 戶為所在不明、排除其議決權,分母就變成 92 戶,門檻同步掉到 69 票。同一批贊成者,什麼都沒多做,突然就從差 6 票變成超標。舊制下這 8 戶會永遠是拿不到的票,等於整棟樓被少數不知去向的人綁架。打個比方:這像一場不管缺席就當反對的表決,改成缺席者直接退場、只在到場的人裡面算——票數沒變,分母變了,結果就變了。你住的那棟樓,知道自己有幾戶長期聯絡不上嗎?

Q:我在日本買房時已經委任了稅務代理人幫忙報稅,為什麼還要另外找一個「國內管理人」?這兩個不能是同一個人嗎?

A: 可以是同一個人,但必須另外授權,因為兩者的法源和權限範圍完全不重疊。納稅管理人的依據是稅法,處理的是稅務機關寄來的通知、每年的申報與納付,對象是國稅局或市町村;國內管理人的依據是《區分所有法》第 6 條之 2,處理的是管理組合的招集通知、總會出席與議決權行使,對象是你那棟樓的管理組合。管理組合既不會知道你委任了誰報稅,那個人也不會自動取得替你投票的權限。條文寫的是「得」選任,屬於任意制度,但管理規約可以把它變成海外屋主的義務,國土交通省已在 2025 年 10 月配合修訂標準管理規約。打個比方:這像你請了會計師處理公司帳務,但股東會的委託書還是得另外簽一張——會計師再熟你的財務,也不能代你在股東會上舉手。你目前委任的那位,手上有沒有那張「委託書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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